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
2015-06-10 编辑者:

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
1.学校档案馆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,在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,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,定期开展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。

2.档案鉴定小组应认真分析学校各类档案的保存价值,审查、纠正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。

3.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需组织再次鉴定,并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鉴定意见报档案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
4.经鉴定、审批,确定需要销毁的档案由学校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,在指定地点,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。监销人核对无误后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。

5.档案鉴定及审批意见、销毁清册应及时归档,永久保存。

6.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学校档案,严禁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他用途,更不准当废品出售,违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