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案借阅利用制度
2009-04-18
档案借阅利用制度
1.利用属开放范围的档案资料,须办理利用登记手续。
校内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,持校园卡或其他有效证件均可利用;校外单位和个人须出示介绍信和有效证件,审批后可利用;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档案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2.利用不属开放范围或限制使用的档案资料,须办理利用登记和审批手续。
利用者填写利用申请表,本单位领导签名,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领导审批;如属档案归档单位限制利用的档案,还须归档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利用。
3.如需借出(密件不外借),应办理借出登记手续,借出时间一般不超出一星期,到期未还者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;利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和完整负责,按时归还,不得转借他人,不准带到公共场所,不得污损、涂改、折叠、拆卷或丢失,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4.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,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。